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2019年1月10日发布的(皖合)质监罚字〔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安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耐火软电线被行政处罚。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公开) (皖合)质监罚字〔2019〕1号 当事人:合肥安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340100762771370D(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本全 地址(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路(莲花企业园内) 违法事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7月监督抽查合肥安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 -(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耐火软电线),规格型号NH-RVS 300/300V 2×2.5(N-RVS 300/300V 2×2.5),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判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不合格项:耐火试验项目不符合GB/T19666-2005标准。本局于2018年11月6日予以立案。经查:合肥安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 -(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耐火软电线),规格型号NH-RVS 300/300V 2×2.5(N-RVS 300/300V 2×2.5),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生产数量2800米,销售价3元/米,货值金额共计8400元,现库存2755米,国抽抽样用45米(取样去头5米,样品40米)。产品未售出,无违法所得。2018年12月13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 主要证据: 1.合国抽委〔2018〕8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委托书》1份; 2.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NO.(2018)GJYDX-JC0060《检验检测报告》1份、编号001287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 3.2018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共2张; 4.2018年10月31日你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0012874)1份; 5. 2018年11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共1张; 6.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8.2018年11月13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王某某《调查笔录》1份; 9.(皖合)质监罚告字〔2018〕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 10.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三十二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 款 第 项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 -(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耐火软电线)产品;2、没收违法生产的不合格- -(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耐火软电线)产品(共2800米);3、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贰万伍仟贰佰元整(252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且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