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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人格权保护指南之姓名权和名称权

时间:2024-07-30 21:09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46 次
【前言】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专门用六章、五十一个条文详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专门用六章、五十一个条文详细地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将保护人格权法律规定纳入民法典,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姓名权和名称权是我们重要人格权利之一,基于姓名权和名称权也产生了诸多争议。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是否侵犯名人的姓名权?孩子一定要跟随父亲姓吗?除了随父姓和母姓外,还可以随其他人姓吗?随意取名字可不可以?网名、笔名、艺名是否受法律保护?本期开始,“典”亮生活栏目开启“人格权保护指南”专题,本期小编将从《民法典》中有关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法律条文出发,为大家介绍姓名权和名称权的相关制度。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13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民法典》第1016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Q1

用名人名字注册商标是否侵犯其姓名权?

姓名可体现社会公众对姓名权人的认知及联想,知名人士的姓名常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有被盗用、冒用之可能。近年来,社会知名人士名字被“抢注”商标谋利的案例屡见不鲜,如主播董宇辉姓名被上海某公司和自然人楚某申请注册;“姚明”牌红酒、“屠呦呦”牌消毒剂等商标注册信息不断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最高人民法院在“乔丹商标案”中,认为名人对其特定名称享有姓名权的保护法益时,应满足以下必要条件:一是主张的特定名称在我国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二是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名人;三是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名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该案的判决思路是将确定的“稳定对应关系”标准来评判名人与其特定名称之间是否建立起稳定联系,再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用“混淆可能性”的标准来认定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其规定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使用其姓名的权利,防止他人对姓名产生同一性混淆。可见,非经许可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人通过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取得经济收益,可能会承担经济赔偿。

Q2

孩子的姓名可以随意取吗?

孩子一定要随父亲姓吗?可否随母亲姓?除了随父姓和母姓外,还可以随其他人姓吗?根据《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故孩子不一定随父姓,通常情况下,孩子是随父姓或母姓,但可以有跟随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和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的姓氏。而对于少数民族自然人,其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那可以随便给孩子取姓氏吗?这就不得不提及我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北雁云依”案:吕先生和妻子张女士想给自己的孩子起一个与众不同的名字“北雁云依”,但在办理户口登记时,派出所认为该姓名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于是夫妻俩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父母仅凭个人喜好为孩子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对于“北雁云依”合法姓名登记的诉讼请求。

因此,父母为孩子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不仅不应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具有合目的性。实践中,为孩子选取父母姓氏之外的其他姓氏通常主要包括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

Q3

网名、笔名、艺名是否受法律保护?

小张从初中开始,就一直热爱网络文学,喜欢在博客、小说网站上撰写小说文章,她给自己取名为“铃风羽笙”,在更新文章、小说时都会使用该笔名。小张持续更新至今,积累了近百万的粉丝,在网络小说创作的圈子里已小有名气。她的笔名受到法律保护吗?

《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也会与自然人的姓名、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一样,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并往往享有一定声誉,需要得到保护。然而,笔名、网名等名称具有随性、易变的特点,很难像姓名一样直接指代一个人。故《民法典》对此类名称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其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对其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即此类名称已被公众广泛认知为特定主体的身份标识。

案例中,小张的笔名“铃风羽笙”拥有近百万的粉丝,在网络小说创作的圈子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当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来源:民法典科普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典亮生活”|人格权保护指南之姓名权和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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