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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局人事工作办事制度与程序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24-09-19 00:22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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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局人事工作办事制度与程序

(编者按:省人事局于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八日以粤人办[1990] 25号文印发,因版面原因,文字字号缩小了一号。)


  一、人事计划管理

  (一)因容和对象

  1、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职工人数包括合同制职工、固定职工和计划外用工。机类,事业单位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军官、城镇复退军人;调进干部、工人;从工人中和社会上招收干部;从技校和各类培训班及社会上招收工人等,均须纳入当年国家和省下达的职工人数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补充人员。

  2、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因增人(含计划外用工)、转正定级增资和新增加增资项目增加工资总额,或因减员减少工资总额等,均须纳入计划管理,在省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安排。

  (二)管理原则

  1、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2、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不得突破。

  3、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必须在编制定员内作出计划,按计划进行补充。

  4、每年的增人指标和职工自然减员指标,由省人事局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接收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严格控制从社会上招工、招干。

  (三)程序和时限

  1、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于每年二月十日前对上年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填报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增减表。

  2、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子每年二月十日前编报当年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

  3、每年在国家计划下达后,省人事局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三个月内编制和下达全省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

  4、省直各单位接收国家统一分配人员和调进人员,按省下达的增人计划由各单位与有关业务部门联系,按其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5、省直各单位需要从社会上招工、招干的,须向省人事局写出申请指标的报告、其内容包括:单位的编制数、现有人数,招工、招干的理由,需要补充人员的岗位,招收的范围、对象和形式。由省人事局根据职工人数计划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招工、招干指标。

  二、干部调配

  (一)调进干部的原则

  1、省直单位调进干部,必须在编制定员和增人计划内补充,满编、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准调进干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坚持先出后进的原则进行调整。

  2、补充干部必须贯彻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做到专业对口,调配得当。

  3、省直行政机关补充干部,要按照机构改革和干部结构调整的原则要求,先在行政机关内部调整,确实解决不了,再从行政机关以外在职干部中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调。

  4、省直单位补充干部,原则上就地解决,严格控制从穗外地区调进干部。

  5、调进干部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加强群众监督。

  (二)调进干部的基本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工作积极。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高级专业技术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随迁家属一般不超过2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从外省调进的干部,应是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

  4、夫妻两地分居时间较长,一方年满30周岁,确有实际困难,家庭基础在广州市区,逐步给予解决;家庭基础在外地,本人是工作业务骨于,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调出,且分居时间较长,也可逐步解决。

  5、驻穗部队军官配偶是干部,符合随军条件,需要调动工作的。

  6、家庭基础在广州市,无子女照顾的年老体弱者,可调入一名子女或子女中的一对夫妇。

  7、国家及有关规定需要办理调动的干部。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用人单位填写《调进干部呈报表》(必要时须附送档案),附上调出单位意见、本人鉴定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写出申请调进干部的报告,报省人事局干部处。

  2、如材料符合要求,承办人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一般在七天内提出意见,报领导审批,领导一般在三天内审批完毕,打印、下发批文在五天内完成。

  3、如材料不符合要求,承办人员在五天内将材料退回呈报单位,呈报单位应按要求补齐材料,重新呈报。

  4、获准调进的干部,持调入单位填写的《落户通知》,到省人事局干部处办理入户手续。

  (四)公开与监督

  1、增加调干工作透明度。用人单位要实行“三个公开”:公开调干条件、公开拟调入干部的基本情况、公开审批结果。省人事局在审批前对公开情况予以检查。

  2、省人事局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对调干审批工作经常进行检、监督,对群众反映的调干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进行严肃认真的查处。

  3、如发现用人单位或审批部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注销调入人员的户口;退回原单位。

  三、录用和聘用干部

  国家行政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从行政机关以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国家统一分配的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招收新干部,须在国象核定的编制和省人事局下达的增干指标内,经考试考核,择优选调,录用或聘用。

  考试、选调、录用或聘用干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布告。主考机关须在招干考试一个月前向社会发布招考布告,内容包括:招干的部门或单位;招干的种类和数量;招干的对象和条件;报名考试的日期和科目等。

  (二)报名。主考机关会同用人部门按规定的时间接受考生报各,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准考证。

  (三)笔试。主考机关会同用人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考生进行笔试,并组织评阅试卷。

  (四)面试。主考机关组织成立面试考评小组,对经笔试合格的考生进行面试考核。

  (五)政审和体检。经笔试和面试考核合格的考生,主考机关委托用人部门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

  (六)拟定选调录(聘)用人员名单。用人部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拟定录取人员名单,按规定的权限上报审批。

  (七)经批准选调、录(聘)用的人员名单,由主考机关或委托用人部门张榜公布,并凭批准选调、录(聘)用通知书办理增加工资基金手续。

  四、中专毕业业分配

  (一)国家统一分配的中专毕业生,凡派遣到事业单位的,须在编制定员和省人事局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派遣到企业单位的,应在其工资总额内安排,分配和接收中专毕业生,均应坚持专业对口,流向合理,使用得当的原则。

  (二)需要补充中专毕业生的部门或单位,应在毕业生分配工作并始前三个月向省人事局提出用人计划。

  (三)省人事局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和当年中专毕业生人数及专业等情况,编制下达毕业生调剂计划,跨省、市,跨部门调剂分配毕业生,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事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局审批。

  (四)毕业生工作单位确定后;安排在省直单位(广州市区)工作的,本人携带户口、粮食关系证明、报到证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到省人事局办理入户手续。

  (五)对有正当理由,需要调整分配去向的,必须经省人事局批准。对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分配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分配资格,并将档案及有关材料转回入学前所在地。

  五、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户口迁入广州市(简称“农转非”)

  (一) 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农转非”的条件须严格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办理“农转非”的程序和时限

  1、每年十一月底前,各单位将下年度“农转非”的计划报省人事局。

  2、省人事局会同省计委、公安、粮食等部门,编制当年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指标计刻,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单位。

  3、省直各单位(含中央驻穗单位)在省人事局下达的指标内,按照规定的条件确定“农转非”对象,由厅局提出申请报告,干部所在单位填写《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申报表》、《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农转非”人口指标审批表》并附本人申请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干部履历表》、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材料,报省人事局审批。

  4、如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承办人员于十天内提出意见,报送领导审批,领导一般在五天内审批完毕,打印、下发批文在六天内完成。

  5、“农转非”人员凭省人事局的批文和《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入户证明》、《“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到公安部门和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

  (三)公开与监督

  1、年度“农转非”指标由省人事局统一下达。各单位应将省人事局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办理“农转非”的条件、本单位拟报批“农转非”人员的情况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后无反对意见,方可报省人事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本单位张榜公布。

  2、对违反“农转非”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得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注销非法入户人员的户口,并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六、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政审

  (一)承办政审的对象

  1、临时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

  (1)省政府各厅局以及相当厅局级的企事业单位、省属大专院校正副职在职领导。

  (2)地级市(深圳市除外)的市长、副市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政协主席。副主席,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

  (3)中央和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我局代政审的中央驻粤单位的厅局级在职领导干部。

  2、厅局(地市)级在职领导干部,参加香港、澳门、泰国旅游。

  (二)需报送的材科

  1、出访任务批件(旅游人员报省政府审批同意的函件)。

  2、呈报单住申报政审的报告。

  3、按省人事局考人干[1988]08号文要求填写的《初(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旅游人员填《初次出国人员审查表》一份并附《前往香港(澳门、泰国)旅游申请表》一份。

  4、再次出国人员,按省委组织部粤组通[1989]47号文的要求,须报送前一次出访期间在国外表现鉴定材料。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1、呈报单位提出具体意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政审材料报送省人事局干部处。

  2、省属企事业单位在市、县的,需经主管部门或所在市人事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领导签字并加益公章后,报省人事局干部处。

  3、承办人员一般在两天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报领导审批。

  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一)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

  转业干部的安置原则一般是回原籍或入伍时(不含院校分配入伍的)所在的市、县安置。

  具有下列情况的外省籍转业干部,由我省接收安置:在广东省驻军二十年以上;配偶户口在广东省连续八年以上;在部队表现突出,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以及在边防、海岛、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十五年以上,家庭生活基础在广东省的;配偶在广东省工作并已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属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高等院校毕业分配到广东省工作的;父母或岳父母在广东省工作或居住,户口在广东省(不含随军、随迁来的),身边无子女,需要照顾的;双军人同时转业,有一方年满四十周岁,并在广东省驻军连续八年以上的;双军人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年满三干五周岁,并在广东省驻军五年以王的;配偶系转业干部,转业时按随军条件进广东省,户口在广东省连续五年以上的;配偶在广东省,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规定需要我省安置的转业干部,也由我省接收安置。

  (二)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

  计划外移交者;年龄满五十周岁以上者;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犯有错误尚未做出结论,或虽已做出结论,但受留党察看处分至移交时尚未恢复党员权利者;判过刑者(犯过失罪,并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适合继续担任干部职务者除外)。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程序

  1、由军队干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确定转业对象。

  2、转业到广东省安置的,由军队干部部门按照广东省接收转业干部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军队各大单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下达的计划向广东省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工作办公室、武警驻广东转业干部移交组 【以下简称部队移交办(组)】,移交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

  3、部队移交办(组)按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转业干部预分去向,省军转办按有关规定对军转干部的条件进行审查后,确定分配去向,拟定分配方案,统一将《转业审批报告表》分别移交给各市军转办。

  4、召开全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会议,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向各市下达接收任务。部队移交办(组)按各市的接收任务向各市军转办移交转业干部的档案。各市军转办在认真做好转业干部的定职定位工作后向部队移交办(组)发出报到通知并报省军转办备案,(师职干部的通知,各市报省军转办,由省军转办报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发出)。

  5、省直单位和中央驻穗单位接收的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接收档案后,分配到各单位。

  (四)省直单位和省代管的中央驻穗单位接收转业干部的程序

  1、每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开始前,由省军转办发出通知进行摸底。

  2、各单位按通知要求和本单位需要填报接收转业干部人数和参考名单。

  3、省军转办根据各单位要求和转业干部的条件等情况,确定转业干部的分配单位。

  4、各单位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分配计划,到省军转办接收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的档案材料,并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转业干部的职务和随调家属的工作安排。填写转业干部(包括随调家属)的定职定位名册(一式五份)报省军转办。

  5、省军转办对转业干部(含随调家属)的定职定位情况进行审查后,向部队移交办(组)发出报到通知。

  6、转业干部凭军队师以上单位的介绍信(随调家属凭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直接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

  7、转业干部及其随调家属报到后,无接收单位的证明,到省军转办开具《落户通知》并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凭部队或地方开出的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省委组织部(团省委)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八、机构编制管理

  (一)政策、规定

  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已汇编成《机构编制工作文件选编》第一、二集,印发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企业单位。有关的具体规定有:

  1、省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增加人员编制以及各市副局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置、调禁和增加党要群机关编制总额等,均应专题报省编委。

  2、省直副厅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处室可在省编委办公室批准的限额内自行调整,报省编委办公室备案;超过限额新增设处室,报省编委办公室审批。

  3、省直副厅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处室的领导职数限额按处室平均三人控制。

  4、省顾问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政协的专职委员和省直党政群机关的离休干部、为离休干部服务人员的单列编制以及病休一年以上人员暂列编外,均报省编委办公室审批。

  5、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基金计划审核、增减工资基金人数,报省编委办公室办理。

  6、副厅级以上行政性公司的机构编制由省编委办公室审批。省直各部门下属企业的机构编制由其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报省编委备案。

  (二)工作程序和时限

  1、有关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和增加人面编制等方面的报告必须专题报批。内容包:要求审批事项、报批理由等,呈报部门必须是独立的副厅级以上单位。

  2、有关机构编制的报告,承办人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十天内提出意见,按照机构编制现行审批制度呈批。

  3、省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只核定或增加编制,须由省财政拨款的或与其他部门有密切关系的,由省编委办公室先行征求省财政厅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4、省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手册每年底审核一次。平时调进调出人员,增减工资基金手续每月办理一次、时间为25至30日。

  5、各单位在编制内调进人员增加工资基金,凭调动介绍信(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凭分配报到证)和本人工资转移证明办理。调入人员是外地的,须附省调配部门批准调入的通知书;调入人员是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出单位须先办理核减工资基金手续,调入单位方可办理增加工资基金总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增加:(1)满编或超编要求增人的。个别确需进人,必须按先出后进,多出少进的原则,事先报经编制部门同意后,方予办理;(2)尚未正式定编的单位要求增人的;(3)国家机类,事业单位未经省编委同意,从企业调进人员的;  (4)未经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批准设立的机构要求增人的;(5)不符合工资、奖金、津贴现行规定,自行提高标准的。

  九、工资福利工作

  (一)工资政策规定

  1、职务工资

  职务工资是按照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技术水平确定的。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

  取务工资的确定,按干部管理权尿审批。

  2、工资调整

  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政策规定,传达到全体干部职工。调整工资的增资指标,由各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下达。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布。工作人员对调资的意见,有权利向本单位组织和上级组织反映。

  3、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的工资待遇

  (1)干部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

  (2)干部职工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凡调动后的职级和工种没有变动,执行的工资标准也相同的,其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不予变动。如调动工作后变动了职务或工种的,其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岗位),参考同等职务(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企业单位调进干部职工,其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同等职务(岗位)、同等条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省外调进干部职工,若其原工作单位对某些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与中央和我省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应统一按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调进干部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前,先将拟确定的工资待遇的意见通知调出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在调动工作前处理好。

  (6)调进干部职工确定职务(岗位)工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1)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的初期工资和见习期工资标准:博士毕业生初期工资为105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硕士毕业生初期工资为97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即“双学士”)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为82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7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64元;中专、高中毕业生为58元。

  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按本人表现和所确定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

  (2)技术工人学徒期、普通工人熟练期临时工资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技术工人学徒期临时工资为50元,学徒期满后考核合格的,转正执行技术工人工资标准十级52元,定级执行九级58元。普通工人熟练期的临时工资为50元,转正定级执行普通工人工资标准七级52元。

  5、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

  (1)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9]52号文件规定,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其职务工资,按本人原军队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和各种补贴)的80%减去15元(国家机关奖金)的数额,就近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资等级(数额介于两个工资等级之间的,满半个级差的套入上一级,不足半个级差的套入下一级)。凡低于相对应职务最低等级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进入最低工资等级,高于相对应职务最高工资等级的,套入最高工资等级,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2)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

  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粤人薪【1987】14号文件规定,志愿兵转业、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初次确定工资,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根据其工种和工龄,按不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志愿兵转业分配当普通工人的,军龄加参军前工龄满五年不满八年的,定普工六级58元;满八年不满十三年的,定普工五级64元;满十三年以上的,定普工四级70元,志愿兵转业分配当技术工人的,按照分配当普通工的定级条件,分别高定一级。

  义务兵服役期满退伍后分配当工人的,定普工岗位工资标准七级52元;分配当技术工人的,第一年按技工工资标准十级52元发给,以后再按规定经考核符合定级条件的,定九级58元。其中军龄加参军前工龄满五年以上退伍的,其工资待遇参照上述志愿兵的定级规定执行。

  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有类规定办理了录用,聘用干部手续,任干部职务的,其工资待遇为,军龄不满五年的定58元;满五年不满八年的定64元;满八年不满十三年的定70元;满十三年以上的定76元。

  (3)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的工资待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福利政策规定

  1、职工探亲假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

  (1)探亲假时间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年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3)职工探亲假,由本单位须导批准。

  2、工作人员病假待遇

  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如下: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对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工作人员的病假生活待遇,由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3、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术丧失劳动能方的;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配偶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补助标准

  1986年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粤人薪【1986】21号、粤财行字【1986】13号文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为:遗属住在广州、汕头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住在上述城市以外的省内、外大中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35元,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25元(居住地以户口为准)。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的补助标准,由该两市据情确定。对于补助数额的核定和审批办法,文件作了具体规定。上述文件现各市、县仍可继续执行。一九九〇年初,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发了粤人薪【1990】3号文件,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了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遗属住在广州市的,每人每月补助55元;住在中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50元;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这个文件已抄送到各市、县。

  4、职工福利费

  (1)福利费标准

  1986年,省人事局、省财政厅粤人薪[1986]142号、[86]粤财行字第193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标准,按每人每月二元八角提取。这个规定,市、县现仍可执行,一九九〇年初,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发了粤人薪[1990]4号文件,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标准作了调整,从每人每月二元八角提高到四元,这个文件只发至省直单位贯彻执行。

  (2)福利费的使用

  工作人员福利费,主要用于解决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并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但比例不宜过大。工作人员福利费的开支,由单位领导审批,定期公布福利费收支帐目。

  十、行政职务任免

  (一)任免范围、对象

  1、属政府序列的组成人员,即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厅长、局长,由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任免;

  2、下列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免:

  (1)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委、办副主任,副厅长、副局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省文史研究馆馆长、副馆长,二级局局长,委、办、厅、局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2)省属正厅局级高等院校的院校长、副院校长、副厅局级高等院校院、校长;

  (3)省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院长、副院长;

  (4)省属正厅局级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副厂长、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厅局级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

  (5)省直属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1、省人事局接到省委提名任免职务的通知后,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的工作人员,十天内代省人民政府办完上报手续,以省人民政府的名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省人大发任命书,并对外公布,由省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

  2、属省人民政府批准任免的工作人员,省人事局接到省委提名任免职务的通知后,五天内办完呈报手续,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长签发任命书,省人事局四天内代省政府发出任免通知;

  3、按上述两项任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手续后,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职务工资变动报批手续。

  4、属省人民政府序列的组成人员,每年年终由省人事局报国务院备案。

  十一、增设非领导职务

  (一)增设非领导职务的范围和限额

  1、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工作部门增设副处、正处级调研员。

  2、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工作部门设正、副处级调研员数,应控制在本部门内设机构(处、室)的总个数以内;个别部门干部人数超过二百人的,可适当增设。    

  (二)非领导职新任职条件

  1、正、副处级调研员应基本具备同级领导职务的德才条件,并有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

  2、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工作部门,晋升为正处级调研员的干部,一般要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晋升为副处级调研员的干部,一般要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报审材料

  根据《广东省党政机关增设非领导职务的试行办法》规定,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工作部门增设正、副处级调研员需报省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办理任职手续。报送审查的材料,包括单位报告、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表、干部任免呈报表和考察材料各一份。

  (四)办理程序

  1、报审材料如符合要求,承办人员一般在七天内提出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处领导一般在两天内审核完毕报局领导审批。打印、下发批文在五天内完成。

  2、如材料不符合要求,承办人员在四天内将材料退回呈报单位。呈报单位应按要求补齐材料,重新呈报。

  3、如有需要了解核实的问题,承办人员一般在四天内提出意见,报处领导研究。

  十二、干部行政奖励

  (一)奖励的条件

  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成绩优良,要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

  2、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3、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成绩的;

  5、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6、模范遵守外事纪律,廉洁奉公,完成对外经济活动的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奖励的种类及评定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这六种奖励除记功和记大功不能同时使用外,其他几种奖励可以同时使用。

  给予工作人员奖励,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评定,有特殊面献者,可随时给予奖励。受奖人员的名单和事迹,应当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上公布,同时以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给予各种奖励,不允许弄虚作假。发现不够奖励条件的,应及时撤销;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三)奖励的指标

  记功、记大功、奖品或奖会、通令嘉关的奖励,以市、县,省直厅、局为单位,按工作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掌握,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五,平时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进行奖励,不受限制。

  升级奖励,以各市和省直为单位,按当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千分之一掌握,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二;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与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指标分别计算,县(处)级以上干部总数不足五百人的,可按五百人计算。

  升职奖励,应根据工作人员的贡献、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职数限额决定,一般晋升级职务;个别有特殊贡献、德才优秀的,可以越级晋升。

  (四)奖励经费

  国家行政机关奖励经费,按当年实有人数每人每年从行政经费节约奖中提取四元。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提取,列“补助工资”目开支。

  (五)奖励审批权限

  记功:由县或相当县级机关批准,其中副县长及其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由市或相当市的机关批准;副市长及其相当职务以上的干部,由省人民政府批淮。

  记大功:由市或相当市的机关批准,其中副市长及其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授予奖品或者奖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工作部门中层以下干部,由本部门批准,部门领导由上一级批准。

  升级:由市或相当市的机关批准,其中副厅长及其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副省长报国务院批准。省直机关处级及其相当职务(含处级)以下干部,省政府授权省人事局批准。

  升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批准。

  通令嘉奖:在省内通令嘉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国通令嘉奖的,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人员的奖励,应以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部门的名义上报并迳送省人事局承办。

  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部门上报行政人员的奖励时应有报告材料,先进事迹综合材料和奖励登记表各一式四份。

  省人事局承办的部门,收到材料后一般在七天内办完。拟稿上报审批手续,需作调查的,在调查结束后七天内办完。在收到省政府批示文后,一般在三天内办完批复手续。

  十三、干部退休

  (一)退休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粤府[1984]164号《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要求退休,经组织批准,可以给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应从严掌握。但因为出国(含港、澳地区)定居和为了搞个人收益而要求提前退休的,不适用此规定。

  (二)退休费

  1、退休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又不符合离休条件的退休干部,按本入标准工资的80%发给;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粤劳险[1987]008号《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六类区发给5l元,八类区54元,十类区58元;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根据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0]1号)和省人事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82号和人事部人薪发〔1990]1号文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人薪[1990]2号)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前经批准退休的人员,在在职人员普调工资的同时,按本人退休时的原工资标准,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退休费,其中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本人要求参加普调工资的,也可以参加普调。上述人员增加一个级差的数额不足8元的,按8元发给。

  退休职工的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因工(公)政残的退休费低于60元的按60元发给。

  一九五七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级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退休人员先提高待遇,再按普调的有关规定,相应增加退休费,计入退休费总数,不打折扣。

  退休人员按照调资文件的规定提高待遇,由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人员的关系已转到民政部门管理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经省政府批准,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于1990年6月4日发出粤人老[1990]05号文,将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最低保证数从50元提高到55元;因工致残退休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从60元提高到65元;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从40元提高到45元。

  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参加统筹的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元,有条件的市、县可参照执行。

  2、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办,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战斗英雄称号,以及在革命和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对国家有特殊贡献,获得上述单位表彰奖励的干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退休费标准可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的幅度按粤人办[1985]25号《关于下放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权限的通如》规定办理。

  根据我省粤人老[1989]9号《转发人事部关于严格执行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规定的通知》规定,凡各行业、各系统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未经人事部综合平衡同意后下达的,各地人事部门可不予执行。

  3、计划生育奖励

  根据1980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干部退休,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的5%;终身无子女的干部退休,按本人原标准工资发给。

  4、教师、劳改劳教干警的退休费

  根据省有关规定,中小学、中专、技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教龄满30年和在劳改、劳教单位工作满30年的干警(其中在监狱、劳改或劳教场、所累计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年),在上述岗位办理退休的,其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

  凡在监狱、劳改或劳教场(所)工作累计三十年以上、并在劳改、劳教系统办理退休的干部,按国务院和省府规定领取的退休费,没有达到工资标准的,按其差额发给退休补助费。

  5、高级专家退休费

  凡符合《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的条件的高级专家退休,其退休费按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

  (三)生活福利待遇

  1、退休补助费

  根据粤府办[1989]24号《关于调整干部、工人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通知》规定,干部、工人退休后,以工龄满15年为起点,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的退休补助费,加发的总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20%,但按粤府[1984]164号《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计发的退休补助费,金额高于按工龄计发的,予以保留。

  退休干部领取的退休费、特殊贡献待遇、计划生育奖励和退休补助费的总数,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2、医疗待遇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粤府[1984]164号文件规定,干部退休后继续享受同级干部的公费医疗待遇,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原享受“自费统筹医疗”或“家属劳保医疗”的应继续享受,退休干部不实行医药费包干到人的办法。

  3、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

  粤府[1984]164号文件规定,干部退休后,可与在职干部一样提取福利费,继续享受原单位在职干部一切非生产性福利待遇。

  粤府[1985]133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的经济来源和奖金、补贴问题的通知》,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享受清凉饮料、粮差、电费、洗理费、肉菜等五项补贴。

  4、其它补贴

  (1)根据国发[1985〕6号《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如》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参加工资改革的退休干部,除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外。每人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贴费;企业单位每人每月发给12~17元生活补贴费。

  根据粤函字【1989】8号《关于解决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几个问题的通知》,对没有参加工资改革的退休人员,每月发给的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12-17元的生活补贴费,可列入工资基数。住房改革时,按此计发房租补贴,近世时按此计发抚恤费。

  5、生活补助金

  省直单位,根据孝府办【1988】11号《关于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88)粤财行字第138号、粤人老[1988]4号《关于给省直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以及粤函字【1989】9号《关于解决省直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共20元。

  市、县单位退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88]104号文件的规定,每人每月发10元生活补贴费,经济困难的市、县,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待经济好转时增加。

  此外,退休干部还享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同定购粮实行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和两整粮食销价的通知》粤府1988]61号)、《关于对城镇职工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粤府[1988]69号)文件规定的两项补贴和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局、财政厅关于发给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职务津贴的请示的通知》(粤府[1989]7号)、《批转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临时生活补贴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粤府[1989]10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已获准出国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退休干部,除了享受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外,没有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企业套改工资的,可享受《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和粮差补贴2元及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规定的生活补贴费12-17元;参加了国家机类、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除享受粮差补贴外,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参加了企业套改工资的,可继续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差补贴。但不能享受地方发给的退休补助费和各项生活补贴。

  (四)审批程序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转发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组字【1988】10号),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

  高级专家和个别厅局级干部需要延长退休年龄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体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以及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的规定执行。

  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根据省人事局、劳动局《关于下放对有特殊贡献待遇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权限的通知》(粤人办〔1985]25号)规定,省直、中央驻穗单位报省人事局审批,其他的报当地市政府人事局审批。

  十四、干部退职

  (一)退职条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二)退职生活费标准及其它待遇

  干部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的40%的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按粤人老[1990]05号文件规定发给。

  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干部退职后,每月可领取粮差补贴2元;没有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除领取粮差补贴2元和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外,还按粤劳[1985]239号、(85)粤财行121号文件规定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2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退职人员的临时生活补贴,按粤人老[1990]03号和粤府[1989]106号通知规定发给。

  退职干部还享受粤府[1988]61号、69号文件规定的两项补贴。

  (三)审批程序

  国发【1988】104号文件规定,干部退职,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十五、人才(智力)交流

  (一)人才智力开发市场服务的对象、形式、功能

  1、服务的对象

  (1)各单位富余、待聘和在职的专业技术干部要求交流的人才;

  (2)社会上闲散的人才:

  (3)要求发挥余热的离、退休人才;

  (4)要求储存并提供行业保障的人才;

  (5)要求转业培训和提高专业知识培训的人才;

  (6)要求转让科研成果和开发新产品的人才;

  (7)需要或推荐上述人才和成果的单位;

  (8)国外留学生回国选择单位或国内单位选择留学生。

  2、服务的形式

  (1)改变人才隶属关系的交流调动;

  (2)以兼职等形式进行的智力交流;

  (3)以人才为载体的技术知识和科研成果的交流。

  3、服务的功能

  (1)交流功能————进行人才登记、推荐、办理交流调动手续;

  (2)储存功能————储存人才和智力供求信息、办理流动人才和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乡镇企业、集体全业、专业户、个体户工作的人才的人事档案和行政关系的保管、接转;

  (3)培训功能————举办转业培训和提高培训:

  (4)管理和调节功能————负责技术服务、待业保险和人才、智力流动争议的仲裁等。

  (二)办理人才交流的程序

  1、要求交流的人才,到人才交流部出示工作证、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等证件,陈述交流的理由和去向,并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一式两份;

  2、承办人员按本人流向要求,向有关单位推荐;

  3、如有单位拟接收,即由单位直接或通过人才交流部约本人面谈考核;如无单位接收,人才交流部将向本人说明情况,征求意见,然后继续推荐;

  4、如有单位确定接收,即由接收单位发函到人才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商调,或在《人才交流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送人才交流部,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函到人才所在单位商调;

  5、如调出单位同意,本人对接收单位的安排没有意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十天内办完审批发文手续;

  6、交流调动者本人按通知要求办理手续,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后,由单位填写“入户登记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后,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三)办理智力交流的程序

  1、要求智力交流的人才,到人才智力资源开发部出示可以证明本人身份、职称、学历和智力输出的有关证件,陈述智力交流的意向、形式和报酬,并填写《智力交流登记表》一式两份;

  2、承办人根据智力输出者的要求,向有关单位推荐;

  3、引进智力单位认为可以考虑,即约本人面谈,双方在权利、义务、报酬等方面达成口头协议或签订书面协议,并报人才智力资源开发部备案,以便监证或发生纠纷时协调;

  4、智力交流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动用本单位设备、器材和仪器、资料等,应事先征得本单位同意,或缴付合理的折旧费等。

  (四)办理以人才为载体的科技成果转让的程序

  1、要求以人才为载体的科技成果转让,到人才智力资源开发部出示可以证明本人身份、职称、学历和转让科技成果的证明,陈述转让的意向,方式和报酬,并填写《智力交流登记表》一式两份;

  2、承办人根据转让者的要求,向有关单位推荐;

  3、转让和引进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向人才智力资源开发部备案,以便监督执行和发生纠纷时协调;

  4、科技成果的转让,以不侵犯本人所在单位的经济权益为前提。

  (五)企事业单位挑选和推荐人才的程序

  1、凭本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按人才和智力,分别到人才交流部和人才智力资源开发部联系,填写《需求人才》或《需求智力》情况登记表;

  2、承办人根据单位的需求,提供“人才库”中储存的人才或智力情况,由需求单位挑选;

  3、需求单位初步选定后,填写《初步选定人才登记表》交经办人,并可直接约初步选定者面谈考核,如双方同意,需求单位可发函商调,被选定者亦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要求交流调动;

  4、推荐人才和智力的单位,凭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分别到人才交流部或人才资源开发部联系,填写推荐《人才交流登记表》或《智力交流登记表》一式两份,承办人根据推荐单位的要求,向有关单位或地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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