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玉田县多名群众反映称,在2017--2019年期间,玉田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在原厂址内私自改变用地性质,开发了一栋商业综合楼和两栋住宅楼,并以“腾达家园”名称对外销售。 7月12日,根据群众指引,本报工作人员来到玉田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腾达家园”小区所在地(河北省玉田县玉田镇邦道庄村),工作人员看到,一栋商业综合楼和两栋住宅楼以全部竣工,商业综合楼已经投入使用,住宅楼有些业主已经开始装修。 一位知情者介绍,至今这块地的性质仍然是工业用地,按照国家政策是不允许搞房地产开发的,而是个别人为了谋取利益,至国家法律法规不顾,铤而走险进行开发并对外出售。 就此事本报工作人员于(7月13,14,15日)多次电话联系玉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腾达家园”的土地性质,是否已经把原工业用地变成了建设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接电工作人员称:已经把本报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做了登记,会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然后再将调查和查处情况向本报通报。 资料显示:玉田县城乡规划局于2018年5月31日颁发建设项目名称为“河北宏治通商贸有限公司综合商贸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位置为玉田县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院内,该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2019年8月13日玉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玉资规罚(决)[2019]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玉田县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改变位于玉田镇邦道庄村612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用途建商贸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玉田县腾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1、交还位于玉田镇邦道庄村6120平方米国有土地;2、并处以建设用地每平方10元罚款,共计处罚61200元罚款。2020年6月4日,玉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对玉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玉资规罚(决)[2019]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中交还位于玉田镇邦道庄村6120平方米国有土地的内容由玉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该处罚决定书中罚款61200元由玉田县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该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明文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四条明确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相关程序变更土地用途建设住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工业用地上建设和销售的住宅属于违法建筑。 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 (责任编辑:) |